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晋城市档案馆查阅档案须知

1、利用者查阅我馆档案资料,须持单位介绍信或工作证、身份证等合法证件。查阅未开放档案,须持指定部门介绍信或经有关领导签字同意,并填写利用登记表,每份介绍信只限查阅一次档案材料。

2、利用者如需查阅与个人有关的政治历史问题、案件、财产纠纷等档案材料,须单位派人查阅,当事人不得自行查阅。

3、利用者查阅档案应认真填写《档案查阅利用登记表》,将查阅目的、利用效果及查阅的主要内容填写具体、明确。

4、利用者随身物品应放入存包柜,严禁提包、水杯、书籍、文件夹、拍摄录器材等带入阅览场所。

5、利用者须在指定的位置查阅档案资料、不得携出室外,不得翻阅与本人所查档案无关的内容,禁止对档案资料进行翻拍拷贝。

6、利用者在阅览过程中应爱护档案资料,严禁涂改、勾划、折叠、抽页、污损等危及档案资料的行为,违者严肃处理。

7、利用者从我馆摘抄、复印档案资料,须经工作人员同意,并由我馆出具档案证明材料,加盖章方为有效。

8、未经我馆同意摘抄、复印的档案资料一律不得公布出版。确需要出版引用,应征得我馆同意并注明出处,同时报送我馆备查。

9、查阅场所应保持安静、整洁、有序,禁止吸烟和大声喧哗,要爱护公物,维护公共卫生。

10、本馆开放时间为: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:30—12:00,下午2:30—6:00。双休日、节假日查档,应提前预约。

 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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